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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校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設輔導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前項輔導工作委員會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