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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左列各項資料逕報該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就異動部分報送
異動表。
一、本學年新生、轉學生、復學生、休學生、退學生及留級生名冊。
二、本學年教職員名冊。
三、上屆畢業生升學就業狀況。
四、本學年校舍及設備之變更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應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年或學期彙造簡表送教育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