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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高級中學第一學年第二學期以上之學級如有缺額,得於學期或學年開始前
招收轉學生。
前項轉學生須有其他高級中學學期銜接之轉學證書,並須經編組試驗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