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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之同等學力,係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曾在國民中學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修畢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
明書者。
二、曾在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
證明書者。
三、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及格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