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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高級中學四十班以上者,得置秘書一人辦理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校長交辦
事項,由校長依規定聘請具有教師資格者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