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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高級中學須有足量之校舍,包括普通教室、特別教室、圖書館、辦公室、
運動場所、保健室、軍械庫、盥洗室、學生宿舍、餐廳、及其他必需場地
設備,但得依設校計畫分年分期編列預算購置,其設備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所需學生實習之場所與職業學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