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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高級中學之校地以五公頃為原則,班級數較多者,應按適當比例增加,但
都市地區校地不易取得,能利用空間者,得酌予調整,其標準由教育部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