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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高級中學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其範圍如左:
一、生活輔導。
二、教育輔導。
三、職業輔導。
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