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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
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
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