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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一百六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