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學教育校班,準用本法之規定,並兼
受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督導;其適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