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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境外者,其實習契約並應包括前條第二項第九款事項。
二、實習契約之生效、終止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