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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為對象,辦理下列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一、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推動課程及教學政策。
二、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支持教師專業發展。
三、進行教材教法研究及推廣,發展各領域或群科教師專長進修課程。
四、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進行評鑑及研究。
五、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學校與幼兒園、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及偏鄉或特殊地區幼兒園,進行教學活化及創新。
六、提供領域、群科及重大議題之國內外教育資訊及發展趨勢。
七、其他有助於地方教育發展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