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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新臺幣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