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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教師進修課程,其教學場地之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