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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學演示。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學演示,以自行辦理為原則,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並得與設有相同幼兒園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合作辦理。
前項教學演示之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等相關事項,應於教學演示舉行二個月前,載明於報名簡章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