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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認定事項,應成立認定小組。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及認定事項之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