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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左:
一、中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三、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機構。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或核准之學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