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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教師在職進修,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其方式如左:
一、參加研習、實習、考察。
二、進修學分、學位。
三、其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前項所稱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係指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學評
鑑、學校行政、教育研究等專業與專門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