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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師資培育機構應寬籌經費,從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應視需要籌措經費配合辦理,所屬學校並得編列預算與師資培育機構辦
理合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