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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師資培育機構得配合前條之規定,將所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納入學年度教
育輔導計畫中,從事有關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