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地方教育輔導委員會為策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與輔導區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協調,配合學校需要,擬訂學年度教育輔導計畫,並於每年六月報教
育部備查。
為配合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成立直轄市、縣 (市
) 輔導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