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地方教育輔導委員會召集學校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召開輔導會
議,檢討該學年度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並將辦理情形與改進建議報教育部
備查。
教育部得視需要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評鑑,對於績效卓著之單位或個人
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