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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公開辦理招生入學之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四年。但修業年限為四年以上之學系或學生成績優異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准提前畢業者,其公費受領之年數,應配合該學系或學生之修業年限延長或縮短之。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甄選之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二年至四年。但依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得延長或縮短公費受領年限者,其公費受領之年數,應配合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延長或縮短之。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公開辦理招生入學之碩士級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二年。但依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得延長或縮短公費受領年限者,其公費受領之年數,應配合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延長或縮短之。
前三項公費生於本法第十條規定之半年教育實習期間,無公費待遇,亦不計入服務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