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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需求,應規劃公費生之培育。
公費生培育名額於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缺額及類別,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後併國立學校師資需求核定之。
公費生培育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配至各師資培育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