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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教師在職進修研究方式如左:
一、進修學分。
二、進修學位或資格。
三、參加有關之研習、實習、考察。
四、從事有關之研究、譯著、創作。
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其他有關進修研究方式。
參加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進修之教師,以服務屆滿一年以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