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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學生學籍之處理,依大學及獨立學院學
生學籍規則及其有關規定。
師範專科學校學生學籍之處理,依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及其有關規定。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無故退學、經勒令退學或被開除學籍者
,應追繳所受領之全部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