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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有計畫之招生」,由各師範校、院視各省 (市)
地區中、小學各學科師資需要數量,擬訂招生名額,函報或層報教育部核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