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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除得依本法第九條之規定設立附屬高級中學、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外,並得視事實需要,洽經所在地區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同意,指定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為其
實驗、研究及教學實習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