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分發實習之學生,應於接到通知在規定時限內向指定之機構或實習學校
報到。逾期不到者,撤銷分發,並勒令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