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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包括左列各項:
一、修業期間之參觀、見習、教學及行政實習。
二、結業後之教學與行政實習。
上列兩項實習內容及實習標準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