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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範校院輔導中小學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師範校院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中小學教育輔導工作
辦理情形與成效函報有關教育行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