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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師範校院輔導中小學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師範校院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一個月協調輔導區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
據中小學之需要擬訂下學年度中小學教育輔導計畫,擬訂原則如左:
一、中等學校教育輔導計畫,由各師範校院協調省市教育廳局擬訂,函報
教育部核准後施行,並分送有關省市教育廳局備查。
二、小學教育輔導計畫,由各師範校院協調輔導區內院轄市或縣市政府教
育局擬訂,函報有關省市教育廳局同意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及分送有
關縣市政府教育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