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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為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別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
前項申請科別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第一項學力鑑定考試所定科目均及格,或當次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