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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年滿二十二歲,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二、具有前款資格,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取得與該技術士證相關之二年以上工作經驗。
前項第一款報考資格年齡,採計至應試當日。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二年以上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第一項第二款相當於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項,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證照之核發機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