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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部或受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針對受評鑑學校之申復、申訴意見,應建立公正客觀之處理機制。
受評鑑學校對前條第七款評鑑報告初稿不服,應於收到報告初稿二星期內,向本部或受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本部或受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
受評鑑學校對前條第八款評鑑結果不服,應於結果公布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評鑑,最終之評鑑結果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