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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下列費用之補助:
(一)私立大專校院或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協助安置學生及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所需相關費用。
(二)直轄市政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目費用。
(三)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或停辦之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之學校及其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所需相關費用。
(四)學生因前三目安置轉學衍生之交通、住宿或其他所需費用。
二、下列費用之墊付: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之學校財團法人執行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退場所需費用,包括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教育部認定之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學校教職員工保險、退休、資遣或其他所需費用。
(二)直轄市政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目費用。
三、墊付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之下列支出:
(一)積欠學校教職員工薪資、保險費、退休金、資遣費、離退慰助金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超額年金。
(二)教育部認定之學校財團法人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
四、管理、總務及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三款之墊付,以學校停辦後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定解散或命解散者為限;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墊付,學校財團法人應於清算完成前,將墊付款項繳還本基金。
本基金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墊付之各類款項,其受償順序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