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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務實致用原則,採筆試、作業、口試、實作、報告或其他方式辦理學習評量。實施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者,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進行學習成績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