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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校辦理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之職業繼續教育,應於招生前擬訂開班計畫;開班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班名稱及時間。
二、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
三、招生人數。
四、教學科目名稱、內容及師資。
五、教學場所。
六、學習評量方式。
七、收費及退費規定。
八、經費預算。
九、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開班計畫,應由學校組成職業繼續教育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其開班計畫及審查紀錄,應留校存查。
學校辦理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之職業繼續教育,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並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