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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課程,分為學習時數課程、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
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之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納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學校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