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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具有下列成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一、推動技職教育能配合國家政策。
二、技職教育之整體規劃能因應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需求,配合所轄行政區域之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
三、編列及執行經費能配合技職教育需求。
四、對於主管學校推動及執行技職教育能有效督導。
五、其他有關辦理技職教育之特殊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