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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證照,分類如下: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委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以下合稱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