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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採認,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機構、私立機構、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投保資料者。
二、於產學合作機關(構)或產業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並提出相關計畫合約或成果證明者。
三、於其他工作內涵與所任教領域相近之單位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具體成就證明者。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採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學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依前項規定訂定之規定及辦理採認作業情形,教育部得納入校務評鑑,進行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