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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