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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契約,定明下列事項:
一、產學合作之標的及交付項目。
二、契約當事人應提供之必要經費或其他資源。
三、合作機構要求學校擔保其所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未對他人構成侵權者,應定明如有侵權事項發生時,學校應負擔之賠償範圍。
四、產學合作獲得研究發展成果者,應定明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與運用。
五、合作機構須使用學校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標章者,應定明其授權方式、使用方法及範圍。
六、學校辦理產學合作購置圖書、期刊、儀器或設備者,應定明購置物及賸餘經費等財產管理運用。
七、相關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產學合作推動單位,應就其推動事項,統籌前項契約事宜,確認契約內容與相關法令相符,並督導履約進度,處理爭端,提供學校師生相關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