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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書稿,應依下列程序審定:
一、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由審定機關發還申請審定者排印樣書。
二、申請審定者應依審查決議通過之書稿印製樣書,並於前款教科用書書
稿發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檢送二冊至審定機關。
三、申請審定者於印製前款樣書時,如發現有資料更新及內容勘誤之必要
,應即通知審定機關,經審定機關通知其修正已變更原審查決議內容
時,申請審定者應即停止印製,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樣書經審定機關核對與審查決議內容相符。
教科用書經審定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同一科目教科用書應俟前
一冊發給審定執照後,始得核發後冊審定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