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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審定者得於收受審查決議
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復,審定機關應審酌申
復意見,於收受申復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駁回之決定,或變更原審查決議為
修正,並通知其依第九條之程序辦理。申復經駁回者,申請審定者得依原
審查決議重編,並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
三項所定本部公告期間之限制。經審定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為重編之決議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