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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技術生訓練計畫安排學生至課程相關部門實習,培養技
術生職業就業技能,充實勞工安全衛生知能,並培育優良之工作態度與職
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