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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技術生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請求解除訓練契約或非自願性被停止或解除訓練
契約,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應提請建教合作教育協調會議協商解決。
前項會議由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各指定代表組成,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其組成及運作之規定,由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