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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技術生之輔導
,學校並應指派包含該科專業教師之教師若干人,定期至建教合作機構進
行訪視。